怎么写销售清单( 二 )


没有附销售清单或虽附销售清单但存在项目填写不全、未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购货方扣税凭证 。销货清单的样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
发生价外费用的开票方法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的,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 。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的价格、金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不允许将价外费用单独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开票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
销货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 。
2.如何填写销售清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栏填写方法 。
开票日期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 。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15位 。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名称 。
“规格型号”栏,用于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 。
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数量”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如果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栏可以不填写 。
“单价”栏,填写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不含增值税的单价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出不含税单价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①计算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②计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③计算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金额”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 。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