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
上海地区的规定如下:
1. 客户暂停用电,须在五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在每一公历年内,每户可申请暂停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个公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多路电源客户,几路电源同时申请暂停用电的,且暂停起始日期和恢复日期相同,视作一次暂停用电 。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
2. 暂停期间,停止使用的受电设备,包括受电变压器、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电动机、低压供电的总开关,均由本公司加封 。擅自启用本公司加封的暂停设备,按本细则第八十六条第3款办法处理;
3.有多路电源或多台受电变压器(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客户停止部分用电,其契约限额不得小于未加封受电设备总容量的40%(但属本条文第4款情况时除外);
4. 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在仅存一路电源且仅存一台受电变压器时,其最大需量在该台未加封受电变压器容量的10%以内时,按受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10%但不超过40%时,按受电容量的4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40%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5.实施两部制电价的低压单路电源供电的客户,在暂停用电期间仍需少量使用电能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其最大需量在合同供电容量的10%以内时,按合同供电容量的10%计收基本电费;超过合同供电容量的10%,但不超过50kw的按50kW计收基本电费;超过50kW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6.客户申请恢复用电,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暂停期满,如客户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从期满之日起,按暂停前的契约限额作为计收基本电费的基准;
7. 暂停前、后的基本电费分别按实用天数计收,暂停当日为暂停起始日,恢复日的前一日为暂停终止日(每月按当月的日历天数计算) 。
注意:客户减容后,不再保留其原合同供电容量 。客户如需恢复原合同供电容量,按增容办理 。
【店铺报停怎么写】
文章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