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法律援助案件 杭州法律援助怎么申请( 二 )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六)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七)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承办政府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高等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 , 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 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 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八)主张因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离婚诉讼;
(十)继承诉讼;
(十一)办理(二)(三)(四)(五)(七)项的公证事项 。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经济困难救助证的不受前款所列范围限制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案件 , 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 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 , 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 , 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 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 , 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市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
市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管理 , 专款专用 ,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损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 , 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 , 不受任何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 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 。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 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第九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