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
出版单位经登记后,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4.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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