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法律援助案 广丰法院法律救助( 三 )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
(四)义务兵;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案件审判地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在本市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诉讼阶段由案件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以外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当事人因该事项的后续法定程序继续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已办结该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继续受理 。第十六条 各街、镇司法所应当接收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所在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 。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条例》和本规定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条 律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