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产证明怎么写( 四 )


(1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12)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
(13)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 。(14)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
(15)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办理户口登记的项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 , 当事人《户口簿》 。
(2)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结婚证明、房屋产权证 。(3)夫妻投靠落户:凭结婚证明 , 当事人《户口簿》 , 投靠方《户籍证明》 。
(4)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 , 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 , 调入单位证明 。(5)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 , 女超过55周岁)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
(6)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户口迁入西部的 , 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 , 要求将户口迁回的 , 凭《户籍证明》 , 原迁入地《户口簿》 。(7)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随军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
3、公安派出所受理 , 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项目 (1)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 。
(3)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收养弃婴、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子女的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 ,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 经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入户手续 。
(5)18周岁以下旁系亲属投靠落户:父母双亡的 , 凭被投靠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投靠人《户籍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病故的 , 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 , 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 , 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 , 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 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
(6)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在投资金额等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后 , 凭本人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投资资金注册驻资证明、工商执照 , 投资兴办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证明 , 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 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7)经商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落户:凭申请报告、营业执照、结婚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