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现状怎么写家庭暴力( 三 )


(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 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 。(3)对 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 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
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相关法规本 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 。
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 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 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 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 。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 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 。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传统的家庭观、婚 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 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
1) 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 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 里人不犯法”( 。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 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 。
于是,他们选择了逆 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 。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 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 。
(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 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 。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 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 。
(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 。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 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 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 。
但这些机构 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 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三、家庭暴力的对策 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 点的反家暴模式 。
具体有三个层次: 一是法律层面 。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 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 基础 。
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 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 。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 法律的出台 。
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 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 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 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 。二是行政干预层面 。
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 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 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社会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