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村低保家庭中有转移就业要求,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一名成员 。(六)毕业两年以上且登记失业两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毕业生 注:符合多项条件的家庭只照顾一名成员,由县区具 体组织认定 。
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再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怎样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持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核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单位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需持下列材料进行申报: (一) “4050''人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
(二)城镇低保家庭人员: l、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三)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承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回土地的协议书或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
(四) “零就业家庭”成员: l、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五)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移就业要求申请书;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
(六)大学毕业生 l、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的人员,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扶持政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人员不再重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
三、如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积极参加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结构组织的培训和招聘活动,并按要求定期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履行就业或失业状况登记手续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或失业状况的,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就业要求的,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认定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 就业服务 。
通过集中招聘、个别介绍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提高技能水平 。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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