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 , 计人民币 万元 。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 ,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 , 计人民币 万元 。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 ,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 。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 ,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 ,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 届时予以返还 。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 共担风险 , 共负盈亏 。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 , 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 ,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 以出资额为依据 , 按比例承担 。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 ,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 , 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 ,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 承担同等责任 。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 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 ,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可以退伙 , 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 , 应当赔偿损失 。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 除名生效 , 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 , 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伙人退伙后 , 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 , 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 , 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全体合伙人决定 , 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 , 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 具体分工如下: 江永承负责拓展业务 , 与客户订立合同 陈远志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潘进明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 无论出资多少 , 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 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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