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条 敬老院、孤儿院等公益性社会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法律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以外的因工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法律事项;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七)劳动争议仲裁事项;
(八)医疗损害事件争议事项;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住所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法定代理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代理的资格证明以及本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或者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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