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二 )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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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一种立案监督权,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