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不得低于摄氏18度 。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当中的第十五条规定 ,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
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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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 在供热期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_吉林省供热费可以中途交吗,已经交过百分之二十?】1、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
2、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
3、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排水放热 。
4、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热用途 。
5、 在供热期间用户不得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市供热报停后恢复供热需要什么手续?您那里我不清楚具体的规定,建议您查一下当地的供热管理办法,地级市或省级都有 。
按照我了解的,暂停用热是要收取暂停用热费(也有叫热损费的) , 如果您交了停热费 , 现在需要恢复供热,手续不复杂,到供热公司申请就可以 , 各地不一样的在费用上,这要看当地的取暖费是按取暖期还是月或者是日计算:
如果是按取暖期,那么最多也就是冲抵完您的停热费以后,补交差额;
如果是按月或者日计算取暖费 , 按理说除了冲抵停热费,还要按月或者日,给您减少取暖费 。
吉林省吉林市供热费目前执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04修改)
从2012年采暖期采暖费开始实行新的收缴办法 。新的《吉林市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 。
与以往的收费办法不同,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 供热企业直接向热用户全额收缴供热费 。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职工供热的费用作为供热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或报销),补贴(或报销)标准和方式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供热补贴可在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
对企业职工集体住宅楼所在单位没有进行分户供热改造,供热企业不具备走收到户条件的 , 新办法规定暂由企业交付采暖费 。待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完分户供热改造后,由职工交付供热费 。
对破产企业的人员,新办法规定破产企业自破产终结之日起(以法院裁决书裁决为准),企业人员的供热费由个人全额支付 。改制和关停企业的职工的供热费也由个人全额支付 。
新办法明确规定 , 对不签订供用热合同或在供热前不按规定缴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热,对情节严重的可停止供热 , 因停热所造成的损失由欠缴供热费的用户承担 。热用户重新要求上网供热时,供热单位不再向用户收取供热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规定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 。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时间,总量控制在166天,不足166天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的供热费 。
据悉 , 新出台的供热费收缴暂行办法自本供热期开始实施 。
收费标准是
居民住宅平方米25.00元 。
经营性用房(含车库等)每平方米30.00元 。
经营性房屋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价加收5% , 最高加书不得超过50%,具体测量办法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部队营房和办公用房的供热价格按居民供热价格执行 。
最新的条例 , 肯定是按照这个执行,我前段时间刚做的市场调研 。
吉林省 冬季室内温度达不到多少度 可以申请供热单...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冬季供热质量,保障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体现供用热双方公平
的原则,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吉林市人
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含义的询问函》的答复函和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城区范围内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 。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热企业须给予退费:.
(一)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温度昼夜平均低于摄氏18度的;
(二)供热期不足166天的 。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 , 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
标的;
(六)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
天的;
(七)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
第六条退费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计算:
(一)停供退费计算标准:
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二)低温退费计算标准:
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
?。?)×供热期总天数;
(三)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摄氏10度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
(四)计算方法:
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
达标天数
第七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按以下方法检测:
每户以房间为单位 , 取测温点的平均值作为检测温度 。以检测温度作为居民用户的
室内实际温度 。
(一)房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在距地面几何中心1.2米高处设置一个测温点;
(二)房间面积在20~40平方米,在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两个测温点;
(三)房间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在
距地面1.2米高处平均设置三个测温点 。
第八条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应按居民用户要求对其室温进行检测,一
次测温的时间为连续三天,每天选择两个时间测温,三天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居民用户
的室内实际温度,一次测温结果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第九条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应先向供热企业提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居民用户或
供热企业可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进行测温:
(一)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就供热质量进行投诉,供热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8
个小时内不到现场测温的;
(二)供热企业测温后不出具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的;
(三)供用热双方测温后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 。
第十条居民用户或供热企业委托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的 , 应按规定缴纳检测
费用 , 经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不达标的 , 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经室温
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检测室温达标的 , 检测费用由该居民用户承担 。
第十一条居民用户测温、退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民用户需测温时,应向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
预约测温时间;
(二)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测温时,应使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
统一格式的测温受理记录(一式两份);
(三)对当期不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申请测温的,供热企业必须受理;对未缴纳或部
分缴纳当期热费的居民用户,供热企业不予受理 。
(四)供热企业或室温检定监测中介机构须按本细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居民用户进
行测温,并填写测温受理记录 。测温人员应由两人以上组成,测温时测温人员要出示证
件;测温结束后,测温人员和居民用户应在测温受理记录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测温单位印
章 。
(五)测温人员测温后应将有效的测温受理记录给居民用户留存一份 , 另一份报送本
单位相关部门留存 。
(六)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
退费 , 所退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
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
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
(七)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
为其自动放弃 。
第十二条供热企业对已申请测温居民用户进行抽查回测的 , 居民用户应给予积极
配合 。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必须对测温、退费工作严格管理,要设置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
员进行测温和退费 。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不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退费或向测温居民用户支付检测费用的 , 市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或支付检测费用,对拒不执行的 , 居民用户
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第十五条对连续两年其供热面积10%以上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将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十六条按热表计量收费的居民用户不执行本细则 。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吉林省供热费可以中途交吗,已经交过百分之二十?这还真没有听说过 , 一般都是一次性交齐的啊,而且12.32后要收取滞纳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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