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_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融资融券账户进行普通买卖可以买卖哪些股票融资融券账户按照规定只可以买入融资标的证券 。
201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 。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依据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 , 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_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_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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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 , 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
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 。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 , 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账户可以做普通买卖么?股票的类型有没有限制融资融券账户按照规定只可以买入融资标的证券 。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投资者融入的资金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可以融出的证券 。
201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扩大依据是: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 , 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 , 选取出104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
扩容后,两融标的股票的市场代表性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发挥其价格发现、提供流动性等基础性市场功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交易需要 标的股票扩容后,将为“两融”客户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例如 , 若客户要锁定当日盈利(或损失) , 可以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来对冲,其交易对象就必须是两融标的 , 标的股票扩容后 , 客户可作日内交易的股票选择也增加了;对于策略、套利交易客户,由于各种策略、套利交易都是基于融资、融券的组合交易,标的股票扩容后,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范围扩大,相应地可能实现的策略、套利交易机会也将增多 。
通过对历次标的股票调整事件 , 分析比较前后股票波动性、流动性的变化,实证结果表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扩大不仅不会造成市场大幅波动,反而能有效稳定股价的波动;其对于提供市场流动性也有一定的贡献 。
信用证券账户的交易有什么规定信用证券账户使用规定解读

1、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查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查询做出如下规定: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内容 , 也可以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结果不一致时,由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
可以看出,投资者要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既可以在证券公司处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处办理 。投资者可以将两处查询结果进行比对,从而有效约束个别证券公司可能的挪用行为 。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正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需要说明的是 , 由于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查询结果仅供投资者复核使用;当出现不一致时,应当由与投资者有融资融券业务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
2、如何办理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卡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
一方面 , 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有义务维护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挂失补办、账户资料变更等服务 。
另一方面,在“看穿式”账户体系下,信用证券账户编码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统一配发,且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为此 , 当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备 。
3、如何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已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果不想继续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则可以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
如果投资者注销了信用证券账户但仍有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 , 证券公司将无法进行后续的账户处理和其他操作 。因此,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
4、怎样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后 , 此后又想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怎么办?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
从实际操作来看,销户后重新开户的手续与新开户手续相同 。需要指出的是,出于账户历史数据保存的法律要求,投资者原来已经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不能重新启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为投资者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
5、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为什么既要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又要开立新账户?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时,投资者需要重新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这一方面是因为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开立,各公司信用证券账户卡不能通用 。另一方面 ,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应基于资信审查结果,必须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查合格后 , 才能为其开户 。
二是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事先需注销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监会有关“投资者用于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的规定,目的是避免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开立多个信用证券账户,减少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