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 , 可以认定出品方实际是通过利用林某贤等国内一线演职人员的影响力 , 吸引一般投资人的注意 , 致使投资人对电影的主创人员产生错误认识 , 从而作出参与投资的意思表示 。 该种行为显然符合欺诈的构成要素 , 应当被认定为系欺诈 。
【电影|电影项目策划书中列明多位导演,最终只选其中一位是否属于欺诈?】本文案例改编自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783民初8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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