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飒姐团队|文物NFT,特殊数字藏品如何合规?

又是一年春节来到 , 自数年前某大厂开启“集五福”活动以来 , 这项活动似乎已经渐渐成为当代春节的“新习俗” 。 诸多平台的陆续加入与奖金池的攀比加码 , 让这项“集邮”活动逐渐充满着某种神秘的仪式感 。 今年新开的“福气店”成为了集福活动的又一大新亮点:用户可以在其中使用福卡来兑换数字藏品 。
值得一提的是 , 此次“集五福”活动和21家博物馆合作 , 用户有机会获得博物馆定制的虎文物福卡 , 集齐福卡后还能用多余福卡兑换虎文物数字藏品 。
但这项活动令人耳目一新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法律相关的思考 , 博物馆是否有权与大厂合作 , 利用其馆藏文物铸造数字藏品?实务中如何授权才合规?文物数字藏品有何特殊性?今天 , 飒姐团队便和大家探讨一下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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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馆藏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在谈及博物馆是否有权授予与大厂合作发数字藏品前 , 我们需要明确一个问题:馆藏文物的所有权(物权)归谁?因为 , 文物作为有体物的财产所有权(物权)与文物的著作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毫无疑问的是 , 在我国 , 作为有体物的文物所有权(物权)归属于国家 。
因此 , 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并不享有所有权 , 而是作为国家授权的国有文物管理者 , 对其馆藏文物享有以有利于文物保护和研究的方式 , 合理的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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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馆藏文物的著作权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 , 作品是指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 以此定义来看 , 馆藏文物当然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 其作者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 但是由于馆藏文物历史悠久 , 其作者已经不再能够成为权利主体 。 那么馆藏文物的著作权主体究竟是谁?
目前 , 在对文物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 , 需要获得博物馆的允许 , 这是否意味着博物馆可以代替作者成为文物著作权的主体呢?学界对于此的观点是否定的 。
但是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 , 其著作人身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可见 , 对于馆藏文物的著作权 , 博物馆有权进行保护 。
近年来 , 馆藏文物作为优质的文化资源 , 受到多方关注 。 盘活如此庞大丰富的馆藏文物资源 , 使其在当代生活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 能够创造无法估量的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 。
但前提是要厘清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的关系 , 使文物著作权有专门且明确的主体享有或管理 , 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 因此 , 笔者认为 , 在文物作者及其继承人不明的情况下 , 作为国家授权的文物管理者 , 博物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替原作者对馆藏文物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 进行合理的处分和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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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馆藏资源著作权授权
2019年9月份 , 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件(下文简称《指引》) , 目的是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 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 , 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 , 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 。 该《指引》在馆藏资源的授权内容、授权模式、授权流程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