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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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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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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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托关系”找工作?当心掉进诈骗陷阱!
日常生活中
不法分子利用就业者的焦急心理
夸大自身能力
虚构事实理由
以找工作、办学校为由
诈骗钱财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
东丽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
被告人袁某以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
被告人袁某通过被害人张某强结识被害人马某立的父亲马某 , 并谎称自己“有关系” , 与单位领导熟识 , 以能够给被害人张某强和被害人马某及其家人办理正式职工为由 , 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强人民币4万元 , 骗取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万元 , 并将骗取款项挥霍 。
2021年8月6日
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依法应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袁某及时到案




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判决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张某强人民币4万元 , 退赔被害人马某3万元 。



法官说法


此类型的诈骗案件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被告人往往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
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
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的人设





被害人苦于找工作处处碰壁
听信被告人有关系有能力之类的谎言
将不菲的办事款项交付
最终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



法官
在此提醒




不管是找工作或是上学 , 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办理 , 避免掉进诈骗陷阱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 以自首论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