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山东冠县:保姆多次猥亵男婴,判了!

山东省|山东冠县:保姆多次猥亵男婴,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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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山东聊城冠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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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山东聊城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猥亵儿童案 。 2022年4月4日至7月1日 , 保姆张某某在照看男婴期间 , 多次对男婴进行猥亵 。 随后 , 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 , 张某某被刑事拘留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张某某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 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 , 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看护、教育等相关的职业 。
据悉
这是山东冠县法院发出的
首例从业禁止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猥亵婴儿 , 给婴儿身心造成恶劣影响 , 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保姆的职业便利 , 多次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行为 , 再犯可能性较大 , 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应当对其处以从业禁止 。 据此 ,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被害人的具体情况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近年来 , 部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业便利 , 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 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造成恶劣影响 ,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 , 作为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 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 , 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 , 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 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 , 主要内容源自法治日报
【山东省|山东冠县:保姆多次猥亵男婴,判了!】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