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松|男子鱼竿碰到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被判赔7.4万

孙松|男子鱼竿碰到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被判赔7.4万

辽宁锦州男子孙松(化名)到一处稻田钓鱼 , 甩杆过程中 , 鱼竿碰到10千伏高压线 , 孙松当场死亡 。 此后孙松的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 , 索赔74.5万余元 。 2022年2月 , 锦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供电公司赔偿7.4万余元 。
男子孙松家住辽宁锦州 。 2021年8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 , 孙松到凌海市的稻田附近去钓鱼 , 在孙松用鱼杆钓鱼的过程中 , 被附近的10千伏高压线中的高压电击中当场死亡 。
案发后 , 孙松的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 , 索赔74.5万余元 。 其父母称 , 孙松在用鱼竿钓鱼过程中 , 被附近的330万伏高压电击中当场死亡 。 孙松在鱼塘钓鱼不存在任何过错 。
凌海市法院一审认为 , 受害人到被告所运营的高压电线附近水田地钓鱼被电击死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 ,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供电公司属于从事高压活动范畴 , 所经营管理的高压电力设施在符合电力安全安装规范的情况下 ,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情形 , 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 供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所以应当负有一定赔偿责任 。 但受害人系成年人 , 无论电力设施是否有安全警示均应当预知到在电力设施高压线附近钓鱼有发生危险的可能 , 从而远离高压电线 , 避免电击危险事故的发生 , 而受害人疏忽大意在高压电线下方附近钓鱼遭到电击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 , 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 所以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
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野外稻田地中非垂钓区域亦非人员密集地区 , 不必需设立警示标志且高压电力设施设立时间较长 , 农田正常劳作人员均未发生危险事故等情形 , 又结合受害人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等情况 , 应该确认受害人应具有较强的辨别环境危险的能力 , 其野钓行为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 本案中被告无过错 , 应按无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 即由供电公司赔偿合理损失10%的部分比较适宜 , 即74587.15元 。
【孙松|男子鱼竿碰到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被判赔7.4万】
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赔偿74587.15元
家属不服上诉 , 称一审认为被害人孙松钓鱼的行为是引起被害人孙松死亡的全部责任 , 是完全错误的 , 被害人孙松不存在重大过失 , 应当赔偿全部损失745871.5元 。
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辩称 , 自己没有任何过错 , 该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 是死者野钓行为引起的 , 电力设施实施运营过程中 , 完全符合电力安全的安装规范 , 死者野钓地区是野外稻田地 , 不是鱼塘 , 非人员密集地区 , 不是必须设立警示标志 , 设立时间很长 , 周围农田作业人员从未发生过事故 , 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智力 , 受教育程度 , 应该能够辨别周围环境的危险 , 因受害人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 , 因此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 , 一审判决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10%的责任本来供电公司的本意也不愿意接纳 , 但是考虑到毕竟受害者是弱者 , 公司的经济能力能够支付赔偿费用 , 故没有提出上诉 。
锦州市中院二审查明:事发地高压线对地距离为5.9米 。 根据规定10千伏线路电压在非居民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是5.5米 , 而事发地高压线对地距离是5.9米符合规程 。 符合电力安全安装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