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男子在咸宁盗掘古文化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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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嘉鱼县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 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 并处罚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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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1年4月23日 , 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江西开车到湖北赤壁市 , 与该市熊某(另案处理)汇合后 , 在熊某的带领下 , 到嘉鱼县高铁岭镇 , 准备盗掘该镇某村古遗址 。 徐某等人将发电机、抽水泵、绞丝绳、铁锹等工具搬至遗址处准备挖掘 , 熊某负责在山下放哨 。 徐某等人在遗址处抽水挖掘过程中 , 被附近村民发现并报警 , 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 。 嘉鱼县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了发电机等作案工具 , 并提取了现场遗留的相关物品 。 同年10月18日徐某被抓获归案 。
经文物鉴定 , 涉案遗址属于嘉鱼县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 时代为清代 。 嘉鱼县文化和旅游局于2021年7月28日将该遗址列入嘉鱼县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
嘉鱼县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 , 情节较轻 , 公诉机关指控其盗掘古文化遗址的事实成立 , 其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 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相关法律 ,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古文化遗址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和文明 , 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 。 保护古文化遗址是每个人的责任 , 切不能因个人贪念盗掘损坏 , 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掘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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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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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鱼法院
编辑:宋晓宇
监制:洪伟
出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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