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刑罚镇压与礼义教化( 二 )


用苛刑酷法维护皇权
汉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 , 国力渐强 。汉武帝刘彻即位后 , 情形大不一样了 , 频繁的对外战争和国内大肆兴造 , 导致“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 , 奸尻不胜”的动乱局面 , 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又激化了 。汉武帝是狠角儿,面对危局自有主张 , 维护统治地位,必须加强立法,同时神化自己 。本来汉代最高统治者沿用皇帝称号,就为了刻意把皇权神秘化、法制化 。汉武帝身边众多儒学大师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阐述“君权神授”理论 , 将皇帝尊为“天子” , 皇帝统治国家也被说成按照天意办事 。于是皇权被披上神圣的外衣 , 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性 。任何对皇权的侵犯都被法律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 。汉律中有“不敬罪”和“大不敬罪”,严惩对皇帝不敬的行为 。还有“非所宜言”罪和“腹腓”罪,用来严惩对皇帝不敬不满的言论和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秦王朝的立法原则,汉王朝立法整个移植过来了,对盗贼严格镇压 。当然盗贼的成分很复杂,不乏反抗暴政、铤而走险的贫民 。汉代把凡是以武装反抗的行为都视为“大逆不道”、“谋危社稷”,除本人腰斩处死外,父母、妻子等一律弃市,甚至祖父母也得处刑 。汉武帝命张汤作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6篇,督责主管治安官吏缉捕盗贼,颁布《见知故纵之法》和《沈命法》等等 。“沈”同“没”,藏匿的意思,“命”指亡命的“盗贼” 。《沈命法》规定,如果发生群盗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二千石(指享有二千石俸禄的高级官吏)以下都要处死刑 。汉武帝时,盗贼蜂起 , 依《沈命法》处死的官吏很多 。地方小官担心不能及时报案 , 祸及自己,连累上司,干脆隐瞒不报,上司心知肚明,不闻不问 。结果盗贼越来越多 。《见知故纵之法》针对负责治安的官吏规定,得知有人犯法 , 特别是涉及盗贼 , 必须举告 , 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不判为故纵 。这个法令无疑在鼓励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 。总之,汉武帝时期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 。《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 。“事”,是用来就某些事类作出的弥补律令不足的专门规定;“决事比”,是比照断案的判例,在律、令没有规定时,可以比照判例定罪量刑 。到汉成帝时,“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繁多百有余万言”,即使是精通法律的执法官,也整不过来 。
【汉朝的刑罚镇压与礼义教化】汉律开始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法律儒家化是从汉代开始的,历经魏晋南北朝大体完成 。当初刘邦靠武力夺得天下,自然重视武力,不认可礼义教化 。汉初有人主张德治,刘邦没“搭茬儿” 。到汉文帝时,政治家贾谊再次提出“法先王 , 行仁义”的主张,劝文帝按儒家“兴礼乐”,改变制度,更新秦朝法律 。贾谊主张,夺取天下和治理天下应采取不同的立法政策,夺取天下可以使用武力,治理天下就要施行仁义,以民为主,废除严刑峻法,礼(教化)法(惩恶)结合,以礼为本 。他对当朝法律规定的王侯大臣与平民百姓犯法同样用肉刑不满 , 上书反复申述古时“刑不上大夫”的道理 。他建议,王侯大臣有罪可以革职、赐死,但不能让司寇小吏笞打,这样做会在老百姓面前丢尽王侯的脸,违背“亲亲尊尊”的“礼” 。贾谊的这些主张未被采纳,反而受到周勃、灌婴等大臣们的诋毁,说他年少初学不懂事,有擅权欲望 。汉文帝把贾谊贬谪到长沙去当地方官 。不久,京都发生了错捕周勃的事件,贾谊的主张才受到重视 。周勃是刘邦的同乡、死党,同刘邦南征北战,战功赫赫,是汉朝开国元勋,被封为绛侯 。汉高祖刘邦死后,周勃与陈平一起诛灭吕氏,扶立了汉文帝,功劳相当高 。从汉高祖、惠帝、吕后到文帝,周勃先后被拜为将军、列侯、太尉、相国、丞相等要职 。到晚年 , 周勃怕功高位重 , 遭致祸患 , 辞官回到封地绛县 。不久 , 有人上书告周勃图谋反叛,汉文帝很不爽,把这位老前辈下了大狱 。周勃在监狱里吃了不少苦头,后来通过各种关系,请薄太后到文帝那里去说情 。汉文帝审核案情,才知是诬告,把周勃放出来,恢复了他的爵邑 。四朝元老周勃被错捕入狱的事件,引起朝廷上下的震动,议论纷纷 。贾谊利用这个事件,再次进谏 。汉文帝接受了他的意见,诏令从此以后大臣有罪赐死而不用肉刑 。这道诏令成为儒家的礼治思想被输入律令之中的著名例子,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漫长过程 。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 , 独尊儒术”的政策 , 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 。董仲舒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始作俑者,他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体 , 吸收了阴阳、法、道诸家学说,构建完成了新的儒学思想体系 。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 , 国家的治国之道 , 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 。皇帝是天的儿子,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由此推导出大汉帝国以天子为主宰的封建集权的国家秩序模式,而治国之道在于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这些主张非常有利于皇权专制 , 汉武帝能不赏识吗?于是儒家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构成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仁、义、礼、智、信这“五常”,构成横向关系的道德标准 。“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两者纵横交叉 , 成为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 , 也是汉代根本的立法原则 。例如,汉律开始把“不敬”或“大不敬”罪规定为严重犯罪,以维护皇权,体现“君为臣纲”;以“不孝罪”为重罪 , 以维护父权,体现“父为子纲”;赋予丈夫广泛的休妻权,以维护夫权 , 体现“夫为妻纲” 。这样 , 就顺理成章了 。惩恶与教化相结合,汉武帝从中尝到了甜头,儒家学说就大行其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