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的原始记录 , 并附简要说明 , 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背景)、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及职务)、拍摄者等 。
(三)实物应附简要文字说明 , 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 录音录像应播放流畅、音质和画面清晰、主题突出 , 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 内容包括录制的对象、地点、中心内容、人物、摄录者、摄录日期等 。
(四)本通告长期有效 , 如有相关信息和线索请联系区档案馆 , 联系人:林斯平 , 电话:2128280 。
龙文区委台港澳办 龙文区档案局
龙文区台联 龙文区侨联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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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秀平| 执行主编: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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