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强|揭秘被立案的19岁“职业打假人” ,这一职业真有那么黑?( 三 )


最后一步才是发起民事诉讼 。 当然也有职业打假人一开始就走起诉路线 。 陈之强1年800起民事诉讼 , 其中有200多起直接由法院调解完成 , 职业打假人就是利用部分商家考虑诉讼成本高 , 担心被进一步抹黑而私了的心理 , 获得和解赔偿 , 他们将法院作为其索赔牟利的平台 。
目前 , 各地法院在职业打假方面的裁判标准不一致 , 有的支持 , 有的反对 。 仔细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例 , 我们会发现越是职业打假索赔诉讼多的法院 , 越是反对;越是职业打假索赔诉讼少的法院 , 越是支持 。

这种判罚尺度上的异同 , 背后存在着两种思路的交锋 , 有些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希望息事宁人 , 减少工作量 , 变向逼迫商家接受调解 , 答应打假人的索赔诉求 。 但尺度的宽松必然导致更多索赔人的“慕名而来” , 当案件激增以致干扰到法院处理其他民事案件 , 产生案件积压时 , 法院则会以不利裁判结果劝阻潜在职业打假人 , 让其知难而退 。
当前最新的消费者保护法修订版迟迟没有下文 , 司法审判的重要作用就是指导人们的未来行为 , 而非就事论事 , 墨守成规 , 否则法治进程就会落后于社会实践 。 堵住职业打假者的牟利漏洞 , 需要执法机关给出更有价值的判例标准 , 最终实现全国一盘棋 。

整治“职业打假”乱象 各地在行动已经收到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的陈之强目前依然信心十足 , 他目前并未被采取任何措施 。 陈之强坚信自己手段的合法性 , 只是在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 , 他以上诉人身份发起的所有起诉案件 , 都已被法院驳回 。
压力肯定是有的 , 尽管前期有些收益 , 但目前的他已处于负债状态 , 毕竟诉讼也有成本 。 而作为“职业打假”祖师爷的王海 , 对这位“同行”的情况也是非常关注 , 前不久在一场直播中 , 王海坦言 , 打假不能只看法律 , 主要还是看商家是不是真的欺骗了消费者 ,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
事实上 , 相当多的“职业打假”从业者已经偏离了法治和诚信的原则 。 以他们为原告的产品纠纷案件大多以上诉人撤诉或者上诉人不到场视为撤诉为终结 。 法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 “假货”依然没有退出市场 , 他们则收获一笔可观的“私了”费用 , 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 。

这种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 , 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现象并不正常 ,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 , 国家和地方上都出台了相关政策 , 以限制“职业打假”的泛滥 。
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 这个相当于给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笔尚方宝剑 , 封堵恶意投诉类的“职业索赔”行为 。
上海则将限制“职业打假”列为本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中 , 通过向公安机关移送“职业打假”涉黑涉恶线索 , 有力遏制了涉嫌违法犯罪“职业打假”行为的高发势头 。

重庆高院则在《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 , 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 , 因有违诚信原则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在特区深圳 , 新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97条规定:发现投诉人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 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