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阳:信息时代下舆论因素必然会对公众性的消费维权案件产生影响 , 但抛开法官的专业身份不谈 , 法官与普通公众的一大区别在于其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掌握了更为准确、全面的案件事实 , 继而在案件事实基础上做出判决 。 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裁决者 , 既要考虑舆论影响 , 使判决能够为公众所接受 , 又不能任由舆论摆布 , 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就是查明事实、尊重事实 。
至于道德因素 , 我认为它与舆论是不可分割的 , 公众正是以道德为标尺去评价一桩桩公众案件 , 形成自己的判断 , 这种判断通过网络汇聚起来便形成了舆论 。
回到150碗扣肉案 , 我们能够看到舆论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披露发生了方向性的转折 , 公众手里的标尺还是那根标尺 , 但丈量的对象——事实发生了变化 。 舆论风向的转变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在了解事实的前提下做判断 , 如果是基于错误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进行判断 , 那么这个判断很可能也是错误的、片面的 。
观察者网:“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 一直以来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都引发了许多争议 , 各个地方法院常常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决 , 在法律实践中 , 您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
张晓阳:从我代理不同企业应对职业打假人的经验来看 , 各地法院的裁决口径是基本一致的 。 一些案件的判决被认为是自相矛盾 , 往往是因为公众对具体案情不了解 , 或者是法院的裁判口径由于政策调整前后发生了变化 。
“知假买假”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 不能简单地说是否受法律保护 。 我认为这里有必要花一些篇幅进行解释 。
首先 , 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 , 职业打假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为第五十五条 ,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三倍赔偿 。 适用本条的基本条件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 由于知假买假者对该欺诈行为有清晰认识 , 并不存在被欺诈的现实可能性 。 因此 , 知假买假往往难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
其次 , 职业打假人最常援引的另一条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 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金 。 这里就不再要求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了 , 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知假买假者也可以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 。
我本人对职业打假人群体的看法是偏积极一面的 , 职业打假人对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 甚至很多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也是职业打假人提供的 , 当然 ,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 并不具有高尚性 , 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客观的积极作用 。
当然 , 有些职业打假人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瑕疵发难 , 企图利用部分经营者嫌麻烦、怕事的心理达成和解 , 获取经济利益 , 我认为这背离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 造成了社会资源的空耗 , 应当予以否定 。
更恶劣的是 , 一些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强迫经营者支付封口费、保护费或者购买其商品、服务 , 或者在超市采取藏匿产品待过期后又购买索赔、内外勾结串货索赔等不法手段牟利 , 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和诈骗 , 属于要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
漫画:重庆卖150碗熟肉被罚女子将申请再审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观察者网:您是一名专业的律师 , 您觉得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 , 个体消费者在遭遇一次消费纠纷时如果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需要怎样的知识储备并需要付出多少成本?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从立法到执行以及维权的方便程度上 , 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您认为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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