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跳槽屡碰壁,因前公司离职证明上“多写了一句话”?


劳动者跳槽屡屡碰壁 , 其归因于前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多写了一句话”——
一份“不清洁”离职证明引来一场法律纠纷
劳动者三个月试用期刚过 , 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 解除了劳动合同 。 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上写了一句“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 , 予以辞退” 。 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为“不清洁”离职证明 , 其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 , 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 , 引发争议 。
因一份离职证明 ,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拉锯”两年 。 日前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阳光调解室内 , 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 这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圆满结案 。
涉案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原来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 , 也是有讲究的 , 不能随意乱写 。 今后我们会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 ”
一份离职证明引诉讼纠纷
事情还要从2021年说起 。 当时 , 该案申请人小吴通过招聘网站 , 应聘苏州某材料公司的网络管理员岗位 。 该公司人事经理发现 , 小吴虽并非计算机专业科班出身 , 但通过自学相关知识考取了相应技能证书 , 于是对小吴发出了录用通知 。
没想到 , 在小吴入职后 , 该公司却发现他虽然有技能证书 , 但是实操经验距离公司期望还有一定差距 。 “我们这个岗位要能够熟练地搭建、维护网络 , 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 , 他还是掌握不了 。 ”该公司负责人说 。
为此 , 小吴三个月试用期刚过 , 该公司便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 解除了劳动合同 , 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小吴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
此事本应就此结束 , 但一年多后 , 小吴突然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原来 , 小吴在离职后求职屡屡碰壁 , 他将原因归结于该公司出具的一份离职证明上 。
“他们在离职证明上写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 , 那其他公司看到以后还会录用我吗?”小吴便以此为由 , 提出仲裁申请 , 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 , 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 因离职证明影响再就业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 , 故裁定不予受理 。
小吴不服 , 提起民事诉讼 。 法院认为其未能提供离职证明影响入职新单位的相关证据 , 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小吴又申请再审 , 同样也被驳回 。 为此 , 小吴在2023年9月向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
离职证明上“多写一句话”
承办检察官受理监督申请后发现 , 该材料公司在为小吴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了这样一句话——“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 , 予以辞退” 。
问题就出在这句话上 。 “对于离职证明 , 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载明’的内容 , 对于超出‘应当载明’的内容 , 如果双方认可并且达成一致 , 也可以写上 。 但显然 , 小吴并不接受该公司写的这句评价 。 这种带有负面评价的离职证明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称之为‘不清洁’离职证明 。 ”承办检察官介绍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虽然该条款的规定比较笼统 , 仅规定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 , 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不能注明其他内容 。 但是 , 离职证明作为劳动者入职下一家单位的必要手续 , 公司如果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 在离职证明中对员工离职原因、工作情况、离职后义务等进行说明 , 特别是含有负面评价的内容 , 可能会使劳动者在后续的求职和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 , 不仅存在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风险 , 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 , 引发争议 。
在该起案件中 , 该公司在出具离职证明时给予的“差评”成为了小吴心头的“一根刺” , 再加之其求职屡遭不顺 , 因此钻进了牛角尖、陷入了死胡同 。
是否影响求职成调查关键
该案中当事公司出具了“不清洁”离职证明是既定事实 。 想要拔掉小吴内心的“刺” , 就要查清这份离职证明到底有没有影响到他的求职 。
【劳动者跳槽屡碰壁,因前公司离职证明上“多写了一句话”?】检察机关认为 , 在民事诉讼中 , 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 法院也正是因为小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 但是 , 考虑到劳动者在证据收集能力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 如果继续以小吴未能举证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 , 不仅他本人会继续陷在诉访的漩涡中 , 也会影响到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为最大程度地还原客观事实 , 承办检察官遂专程实地走访了小吴近两年求职过的几家公司 。 “经与这些公司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沟通 , 我们了解到 , 小吴之所以求职不顺 , 主要还是由于工作经验、薪资待遇等原因 。 ”承办检察官说 。
据此 , 该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某材料公司开具的“不清洁”离职证明致使小吴错失了新的就业机会 , 给他造成了实际损失 , 两者之间尚未构成直接因果关系 。 最后 , 检察机关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
该决定并不是监督办案的终点 。 为了实现矛盾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 让小吴和该公司彻底走出诉讼泥淖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遂组织双方召开和解座谈会 。 一方面 , 针对小吴的诉求 , 将调查核实的结果不遮不掩地通报出来 , 用事实说话、凭情理服人 , 切实打消了小吴的疑虑 。 另一方面 , 针对某材料公司的做法 ,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强化释法说理 , 让该公司意识到了其出具“不清洁”离职证明的做法确有不当 。
最终 , 小吴同意撤回了监督申请 , 该公司也表示愿意重新为小吴出具一份新的离职证明 , 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