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最近几年 ,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不断的完善,开征房地产税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了 。房地产税具体什么时候开征呢?接下来 , 且听细细说来 。
2017年初,房地产税法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但随后被列入了预备级研究论证项目,视情况安排审议 。无论是税制顺利过渡,还是公共财政建设,或是地方债务风险软着陆抑或国际惯例 , 房产税都将是地方主体税种之一 。收房产税主要是针对一部分人,主要征收对象是拥有好多房产不住或住很大的房子的房主 。
因此,专家表示:房地产税一定会开征,预计2020年左右立法完成 。所以虽然具体开证时间没有定,但预计是在2020年左右实施 。
房产税何时开征?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 , 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征收期限可结合房屋情况咨询当地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开征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 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 税率为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征

文章插图

房地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收多少?
房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 。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 均适用本法 。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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