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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原题为:婚内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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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与原告万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通过QQ相识并发展为男女关系 。2015年8月底,郭某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向郭某索要分手费100万元,后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朱某30万元 。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郭某给付朱某的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郭某反悔 , 故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分手费30万元 。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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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郭某婚内未经同意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郭某赠与他人财产系自愿,合法有效,故不应当返还 。
第二种观点认为 , 郭某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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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者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本案中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所赠与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对赠与财产的返还主体往往存在争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夫或者妻一方未合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是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故而被损害财产权益的一方才具有要求被赠与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而赠与一方因反悔要求返还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保护主体,故而赠与一方不应当作为财产返还的主体 。
作者:陆兰兰,如皋法院 。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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