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婚姻纠纷的概念
(一)、什么是撤销婚姻纠纷
在行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婚姻,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申请人以受胁迫为由向婚姻登记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的纠纷 。由此可知撤销婚姻纠纷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婚姻经过行政部门合法登记,婚姻关系成立后发生的纠纷 。其次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再次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两种即向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可撤销婚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规定的婚姻自由的根本原则 。但符合婚姻有效的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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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拐买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人口以获利的行为 。以买婚为目的拐卖 , 被拐买者丧失对婚姻的自主选择与决定权,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此种情况出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
被拐买者申请撤销婚姻时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 。
经过法院判决后向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
在婚姻成就的前提下非因为拐卖原因导致的婚姻不自由即非法的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 , 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此种情况出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
被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婚姻时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这种情况以诉讼为前提,即申请人在通过撤销婚姻之诉,取得法院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再向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
(二)、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 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的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的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 , 而使某人产生恐惧 。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 , 而迫使该人结婚 。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 , 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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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 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依据规定 , 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两种时间的计算方式 。第一 , 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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