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六 )


36.离婚协议中关于给付财产的约定,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 , 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
3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优先 。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 , 法院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权利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优先民事权益的权利主体 。(案号:(2018)川民申3587号)
38.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 , 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 。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39.离婚时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司股票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并经过数次转化和投资,最终股票大幅增值,另一方发现并起诉分割股票收益的,基本原则是将股票的原始价值及产生的自然增值、孳息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涉及分割节点的选择与自然增值、孳息、投资性收益等概念的辨析 , 并根据分割节点相应地调整财产范围 。同时,若请求分割具有物权属性的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案号:(2013)常民一终字第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不应任意撤销 。即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0)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700号)
4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论用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占全部购房款的比例有多少 , 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但这一原则是得到肯定的 , 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对于既用夫妻个人财产又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购房款的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 。(案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4995号)
4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无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应认定为监护人,由此也不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而其无权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 。已经受理的 , 应驳回起诉 。(案号:(2014)修民初字第201号)
43.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案号:(2014)丽中民一终字第264号)
44.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 , 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刘某某诉徐某、尹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