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七 )


45.诉讼离婚后,原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不存在自然血亲而要求否认亲子关系的 , 应当对原离婚判决书中涉子女抚养部分申请再审,而不能径直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 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案号:(2017)苏0923民初2169号)
46.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案件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 , 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并判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案号:(2014)岩民终字第237号)
47.《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何为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前提条件,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所列3种情形加以判断 。对于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等问题已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子女短期内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 , 均应尊重先前裁判的既判力,不应轻易变更 。(案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48.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抚养费,由于抚养费请求权具人身属性,权利的行使受到权利人认知与行为能力、道德观念、确认父母子女关系等诸多因素的限制 。所以 , 基于维护公序良俗、人格尊严以及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基本生存权益的考虑,这一请求权原则上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顾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09.24)
49.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 , 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吴某与林某抚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 2010.2)
50.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包含登记离婚与财产分割等内容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所规定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若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 此类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未成立,即使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已部分履行,亦不能认为所附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 , 此类协议应认定为不生效 。法院应当适用某一法律规则而不予适用,由此对法律行为效力作出错误评价进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 。若当事人据此申请再审 , 应认定其申请符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再审事由,审查法院应依法裁定再审 。(案号:(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
注:文中《民法典》新规由案例君增加汇总

离婚财产分割的50个法律要点 夫妻双方和平离婚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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