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律师叶珊 。
午休时分,打开头条,看到一则热搜新闻——《44岁陈数婚姻或亮红灯》 。
陈数,《我爱男闺蜜》里的“叶珊” 。有颜值有气质,却疑陷婚姻危机 , 让同名的我不禁感慨万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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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数
不过娱乐圈的消息,真真假假,在没有实锤前,我这种吃瓜群众看看就好,认不得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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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这个新闻,我想和你一起聊聊 , 面对出轨,我们该怎么办 。
经常有女性朋友问我,我家那口子出轨了,如果搜集到他出轨的证据,到时候起诉离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他净身出户?
看到她们时而梨花带雨、时而悲痛欲绝、时而咬牙切齿的模样,我真希望可以痛快地告诉她们:“是的,出轨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让他净身出户 , 连条底裤都捞不着 。”
可惜,我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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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 “出轨”≠“净身出户” 。
不论是之前的《婚姻法》 , 还是现行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 , 都从未规定过 , 离婚诉讼中可以直接判决“出轨”一方“净身出户” 。
那么 , 他犯了错,伤害了我,毁了家庭,法律上就不对他进行惩罚吗?
别急,听我一一道来吧 。
1. 他犯的“错”,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什么行为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上的“过错”?让我们先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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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1条对于哪种程度的婚外不忠行为属于“过错”有相对清晰的规定——要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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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7条中 , 对于什么行为是“过错”行为是笼统说的,并没有做程度上的细化 。
你是不是想说,我也不是律师,你给我看法条我也看不懂,你直接告诉我他到底要受到什么惩罚就行了 。
别急,下面就告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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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根据上述法条,我把婚内不忠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另外一类是程度相对轻微的一般不忠行为(“轻微”是相对而言的,不是指给你造成的伤害小 。不抬杠,如果杠……就是你对) 。
你是不是又想说了 , 别扯这么多,划分来划分去有啥用 , 我又不搞研究,浪费我时间不是?
哎呀,我亲爱的山竹粉们,别这样,给点面子好不当然有用啦,喝点茶降降火,好好听我说 。
用处在于,这两类的法律后果不同 。
2.这种错,法律是如何“惩罚”的?
2.1
先说一般不忠行为 。
原《婚姻法》时代,由于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一方有出轨行为时财产上要受损失,所以很多时候(并非所有时候),即使对方和小三小四小五把孩子都造出来了,另一半在财产分割上也不一定因此获得过多偏向(当然,法官情感上的倾向是另外一码事,这次先不讨论) 。
而这次立法时,《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同时在第1087条中又没有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过错”,那么我个人认为,一方的婚外不忠行为应当属于“过错” 。而且从程度上说,不需要被限定为需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 , 一般的不忠行为都可以视为过错,无辜的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中应当得到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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