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现代社会离婚是常事 , 可是没有感情了财产如何分?想必大家都知道应该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除了基本的房屋、存款之外,哪些又属于“特殊共同财产”?这些“特殊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分配呢?

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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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都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未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
(5)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7)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8)有关房屋的特殊规定 。
a.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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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共同财产”的分配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 , 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