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与阿云案

一些熟悉历史的朋友应该知道,北宋熙宁初年发生了一起“阿云案”之争 。“阿云案”的具体经过 , 《宋史?许遵传》有记载:

司马光与阿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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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 , 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 , 乃吐实 。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 。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被问即承 , 应为按问 。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 。’事下刑部 , 以遵为妄,诏以赎论 。未几,果判大理 。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 。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 , 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诏司马光、王安石议 。”
登州的阿云只是一个平民女子 , 母亲去世后,在为母亲守孝期间,被狠心的叔叔被迫指婚给一个阿云不喜欢的又丑又穷的老光棍 。阿云心里不同意,紧接着做出了一个大胆的举动 , 她深夜来到老光棍家中 , 想要拿刀将他杀死,无奈阿云只是一个弱女子,没有足够的力量,只是在老光棍反抗的过程中被阿云砍掉了一根手指 。阿云惊慌失措地逃走,被官府知晓后顺藤摸瓜还是被抓到了 。
当时的阿云只有十几岁,不懂得朝堂之事,几句话就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交代得清清楚楚,阿云招供后,知县给她安了个谋杀亲夫的罪名 , 应当处以死刑 。但是由于宋朝所有地方死刑都必须逐级上报直到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审 。
当时的登州知府认为此案期间阿云正在为母亲守孝,守孝期间本是不可以婚嫁的,所以阿云和老光棍并不算夫妻,加上阿云是被叔叔逼婚的,也就是说这门婚事本来就是不合法的 , 所以阿云不能算是谋杀亲夫,罪不至死 。
但是知府将结果上报大理寺和审刑院下来的结果却还是给阿云死刑 。当时正值宋神宗下诏: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是审讯时主动如实招供的以自首对待,自首是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根据这个原则,自首的犯人可以降低两个等级论罪,也就是说这样的话阿云也许就不用遭死刑 。
但是大宋律法规定,皇帝诏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神宗将此案交给两个翰林学士来判 , 此二人便是王安石和司马光 。
【司马光与阿云案】王安石当时正在极力主张变法,而司马光却是坚决反对变法的一方,二人同时接手一个案件,自然要分个高下 。王安石认为按照神宗的诏书 , 阿云确实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而他的对头司马光则认为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任何人都不能干预法律的公正性 , 就算是皇帝,一切都要以大宋律法为准,阿云不管有何种理由终归是故意杀人,理应判处死刑 。
司马光的意见是 , 阿云谋杀已伤,按律应当处收死刑 。
王安石的意见是,阿云有自首情节 , 可减刑,不当死 。
但是一旦以皇帝的诏书为判案之本的话,就与大宋律法中的皇帝诏书不凌驾于律法之上冲突,这样下来断案的标准就不是以大宋律法为准而是皇帝的旨意可以改变大宋律法,而这也是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基础 。
朝廷官员分为两派,辩论了一年多的时间 。最后 , 宋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 。
这桩公案,不但历代士大夫有过讨论,直至今天,也有不少学者拿来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