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法律效力 遗嘱法律效力较高( 三 )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的遗嘱类型,在立打印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遗嘱人应当在所立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而不是仅在较后一页签名,否则打印遗嘱就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失效 。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存在特殊情形的状态下,如患病或者文化程度不高时,无法亲笔书写,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可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笔书写遗嘱 。代写遗嘱时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了确保代书遗嘱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完成之后,在代书人、遗嘱人、见证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宣读遗嘱的内容,从而保证代书遗嘱的内容反映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
在以上遗嘱形式中,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一名适格的遗嘱见证人也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 。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是合格的遗嘱见证人;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是合格的遗嘱见证人,因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存在着相应的利害关系,应当进行回避;较后,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也不是合格的遗嘱见证人,比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亲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都不能够作为合格的遗嘱见证人 。法律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有两人以上,这样做,是使见证人之间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
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在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除此之外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理,如果没有保留该部分财产,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这也是法律对行为人自由意志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可以在遗嘱中附相应的义务 。所谓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所附加的条件,但这种附加条件须符合以下要求: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遗嘱人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法律不予保护;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如果没有实现的可能,法律对此种义务不予保护;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遗产利益 。
如果附义务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那么,他们也就不担负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指定有补充继承人或候补受遗赠人的,由补充继承人或候补受遗赠人取得遗产并履行遗嘱中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遗嘱没有规定补充继承人或候补受遗赠人时,该遗嘱不生效,所涉及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所附义务或负担自然也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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