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能化妆吗 哺乳期能化妆吗能用护肤品吗( 五 )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
第三章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