衬衫|欧盟自由迁移法案规定( 二 )


(10)但是 , 行使居住权的人不应在居住初期就成为东道国会员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合理负担 。 因此 , 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权应受条件的限制 。

(11)该条约直接赋予联盟公民基本的和个人的居住权 , 而不取决于他们是否已履行行政程序 。
(12)对于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期限 , 会员国应有可能要求联盟公民在居住地向主管当局进行注册 , 并为此出具了注册证明 。
(13)居住卡要求应仅限于非会员国公民的 , 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联盟公民的家庭成员 。
(14)应当全面规定主管当局签发注册证或居留证所需的证明文件 , 以避免不同的行政惯例或解释对工会公民及其公民行使居留权构成不适当的障碍家庭成员 。
(15)如果联盟公民死亡 , 离婚 , 废除婚姻或终止注册合伙 , 家庭成员应受到法律保护 。 因此 , 应适当考虑到家庭生活和人的尊严 , 并在一定条件下防止虐待 , 因此应采取措施 , 确保在这种情况下 , 已经居住在东道国领土内的家庭成员保留其独有的居留权 。 个人基础 。

(16)只要居住权的受益人不对所在成员国的社会救助体系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 就不应将其驱逐出境 。 因此 , 驱逐措施不应是求助于社会救助系统的自动结果 。 东道国应检查这是否是暂时的困难情况 , 并考虑居住时间 , 个人情况和所提供的援助金额 , 以考虑受益人是否已对其社会援助体系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 并驱逐他 。 在任何情况下 , 均不得根据法院的定义对工人 , 自雇人士或求职者采取驱逐措施 , 除非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 。
(17)选择长期居住在东道国的联盟公民享有永久居留权 , 将增强联盟公民感 , 这是促进社会凝聚力的关键因素 , 这是联盟的基本目标之一 。 因此 , 应在连续五年内 , 按照本指令规定的条件 , 为居住在东道国的所有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规定永久居留权 。。
(18)为了成为真正融入联盟公民所在的所在成员国社会的工具 , 永久居留权一经获得 , 就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
(19)应保留特定于工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工会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某些优势 , 这些优势可能使这些人在东道国居住五年之前获得永久居留权 , 因为这些优势构成1970年6月29日欧洲委员会条例(EEC)第1251/70号授予的在工人受雇于该成员国境内后保留在该成员国领土内的权利(12)和理事会指令75/34 / 1974年12月17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 , 关于一个成员国国民从事自雇活动后有权留在另一个成员国领土内的权利(13) 。

(20)根据禁止以国籍为由进行歧视的规定 , 根据本指令在成员国内居住的所有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应在该成员国内与条约所涵盖地区的国民享有同等待遇 , 但遵守条约和二级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规定 。
(21)但是 , 应由东道国决定是否在居住的头三个月或在较长的时期(对于求职者)向工会会员以外的工会公民提供社会援助 。 在拥有永久居留权之前 , 自雇人士或保持该身份的人士或他们的家庭成员 , 或在学习中获得的维持协助 , 包括职业培训 。
(22)该条约允许基于公共政策 , 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对自由流动和居住权加以限制 。 为了确保更严格地定义可能会拒绝联盟公民及其家人入境或被驱逐的情况和程序保障 , 本指令应代替1964年2月25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64/221 / EEC 。 协调有关外国人迁徙和居住的特别措施 , 这些措施是基于公共政策 , 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理由(14) 。

(23)以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为由驱逐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措施会严重伤害那些已经利用该条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而真正融入东道国的人 。 因此 , 应根据相称原则限制此类措施的范围 , 以考虑到相关人员的融合程度 , 在东道国的居住时间 , 年龄 , 健康状况 , 家庭和经济状况情况及其与原籍国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