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的五刑分别指的是什么?( 二 )


“有人把我领到几天前一名年轻女人被处死的地方,这个女人犯了通奸罪,她被关在木囚笼里 , 在一群围观者面前被慢慢地处死 。有的围观者看着她忍受痛苦有3天了 。她不得不踮着脚尖站在木笼里,头从笼顶的一个小洞里伸出来,她必须被关在囚笼里 , 直到饿死或者窒息而死 。”

清朝时期的五刑分别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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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五刑分别指的是什么?】“法外之刑”往往都是酷刑,使用不能恰如其分的话,可能给地方官招惹灾祸 。
1891年 , 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审理一起亲属遗产纠纷时,擅用《大清律例》未载之刑,导致被告张咸义死亡 。而后他又怀疑差役许荣在该案中受贿,将其装入“站笼”致死 。
张咸义与许荣本无死罪,死者家属赴上级官府控告 , 事情因此闹大 。经安徽巡抚沈秉成奏报,光绪帝命两江总督刘坤一彻查 。最终,杨霈霖罪无可逭,被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当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