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渊源 法国民法典的性质( 四 )


其次关于契约自由 。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 。"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
契约自由也扩及于夫妻之间 。第1387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仅在无特别约定时,始适用法律的规定;夫与妻只须不违背善良风俗,并依后述各条规定的限制,得随意订立契约 。"
法国民法典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贯穿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包含有几层含意 。排名,废除古代的*** 。第二,不许国家干预个人的意思自由 。第三,讲求个人的真实意思 。法国民法典的意思主义(典型的规定是第1583条,买卖的合意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是近代民法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 。
总之,人们可以指出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处甚至是缺点,但很少能在财产法方面指出什么大的问题 。法国民法典在这方面,一方面继承了罗马法的一些优良的制度和规定,一方面贯彻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张 。为了说明这一点,还可以举出以下几条规定 。排名,法国民法典把关于国有财产的规定纳入民法典(第538-542条),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种规定下,国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立于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对待 。第二,法国民法典对契约的解释作了详细规定(共9条) 。第三,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 。对于买回,法国民法典对买回的期限规定不得超过5年,***也不能将之延长(第1660条、第1661条) 。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定为30年(第503条) 。两相比较,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当时更具有进步的意义 。第四,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关于买卖有失公平时不动产出卖人可取消买卖的规定及其整个办法(第1675条以下),为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开启了先例 。把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类似规定比较研究后,不能不承认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仍有其独到之处 。因为排名,限于不动产,第二,规定了严格的评估鉴定办法 。
法国民法典财产法中的某些规定,因其为当然之理,以后各国民法典多不作规定 。但正因如此,这种规定就成为对我国民法学生十分重要的知识 。例如第2092条规定:"负担债务的人,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负履行其债务的责任 。"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分配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 。”这种规定,特别是前一条的规定;由于在别的国家民法典中已经没有,因此,今天在对中国民法学生说明什么是债务人的无限责任时,仍要引用它 。因为必须明白了无限责任后,才能明了有限责任 。
(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的成就远较财产法方面逊色 。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9] 。所以会如此,当然有复杂的原因,对此,本文不去详论 。
但是与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来,法国民法典并不是没有成就,它仍旧对"旧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极大的变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纪末期,国王和教会争夺对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辖权的斗争,到法国民法典终于确定 。民族国家对婚姻家庭取得了绝对的管辖权,教会完全失去了它在这方面的权力 。法典第165条规定:"婚姻仪式,于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开举行之" 。以国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从此,婚姻世俗化的过程完成了[10] 。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仍然在法典中承认教会的地位[11] 。这一点表明,法国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这一点,比德国民法典还要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