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渊源 法国民法典的性质( 五 )


法典也否定了在结婚方面的家父的绝对权力 。法典规定了复杂的结婚同意制度,以缓和对家父权的冲击,但在经过了多次以“尊敬证书”请求同意后,法典于第152条、第153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结婚,这样较终地击败了家父的同意权这个封建力量的强大堡垒 。
法典第326条规定,"民事***对于有关身份的诉讼,有专属管辖权 。"这一条规定的意义,有的学者只解释说,它排除了刑事***对身份问题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认,这一规定也同样排除了教会对身份问题的干预,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义 。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规定,保留了不自由的离婚制度 。这些都一直要到许多年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随西方国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纠正 。
在继承法方面,法国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质 。首先,法典只承认财产继承,只承认继承是一种取得财产的方法,因而将之规定在第三编之首 。法典完全不承认身份继承,也不承认特殊的贵族财产继承制度,实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继承制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 。第732条规定:“法律之规定财产的继承,不考虑财产的性质与来源 。”原来在封建时代,遗产区分为贵族财产、传来财产与取得财产 。对贵族财产实行独占继承制度(长子继承,以后长子不独占继承,但享有较大份额),对传来财产实行两系分别继承制度(父系和母系分别继承),对取得财产实行两系均分继承 。民法典废除了这种划分,只在第733条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继承 。第745条规定:"子女与其他直系卑亲属,不问性别与长幼,亦不问其是否出生于同一的婚姻,得继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亲的遗产 。如继承人均为被继承人的一亲等直系卑血亲,且以自己的名义继承时,应依人数平均继承;如继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继承时,应依房数继承 。"这些规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继承制度,开以后各国民法里的法定继承制度之先河 。
(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在封建法中,由于封建领主制与家长制的关系,民事责任与民事行为是分开的 。有时,行为人不是责任人,而非行为人却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刑事方面的株连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现 。法国民法典既然承认每个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当然也就承认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以下各条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各种情形 。法典关于侵权行为的5条构成以后大陆法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
上面列举的5个方面,当然不能说完全是法国民法典的创造,不是由法国民法典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的 。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产物,是文化积累的成果 。但是法国民法典把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下来,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也为个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一个新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这个法典的保护之下发展成长起来 。人类文明也被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这是法国民法典的伟大的思想意义和光辉业绩 。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与语言
像法国民法典这样古老的法典,它的编制和体例自然带有时代的特点,不应该用后代的眼光去评论 。所以指摘法国民法典结构不合理,说;"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说法典的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14] 。这都是不适当的 。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的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法、物法和债法,今天看来,无可厚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