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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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局限性表现在哪些方面法律的局限性:
1、法律只能保障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 对很多领域如感情领域的事情是不能调整的 , 这是法律在适用领域上的局限 。
2、法律由于要保证其稳定 , 因此 , 将永远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 对很多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 无法进行及时调整 。对一些已有行为 , 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会因为年代久远而显得不合时宜 。比如我国法律到现在为止对精神赔偿问题依然是模棱两可 。
3、法律适用上没有太大的灵活性 , 因此 , 只能维护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公平 , 而无法做到全面绝对的公平 。比如一个刚刚满18周岁1个小时的人杀了人就可能被判处*** , 但一个还差1个小时满18周岁的人杀了人却不能判处*** , 你能说这公正吗?但是法律就是法律 , 严格的年龄主义对某些个案而言可能存在不公 , 但却保障了较广泛领域的公平 。
4、法律强调证据 , 一切判断都只能依据证据来推断 , 因此 , 法律不能还原事实真相 , 而只能尽可能接近事实真相 。所以一旦证据有问题 , 推断必然与真相南辕北辙 , 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必然 , 这是法律在事实认定上的局限 。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性吗

文章插图
试论述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作为一种人定的制度 , 自产生之日起首先便是实然的制度存在 , 与之相对应的应然的法或曰法的价值存在 , 则是一种精神的特质 , 无法分析其长短 , 只能价值评价其好坏 。因此 , 探析法律的局限性就不能只从其应然价值本身去寻求原因 , 必须把法律作为一种实然的制度存在物放到整个社会机制中去观照 。从静态意义上看 , 法律作为社会环境的产物 , 是一种存在的物自体(本文的物自体与康德所称“物自体”并不一致 , 可大致理解为一个圆通的球体) , 是社会制度的一部分 , 外部意义上作为一实体与其他制度存在相互作用 , 内部意义上自身属性的各要素相互作用;从动态意义上分析 , 法律这一物自体在其创制运行及适用解释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因素地影响和制约 。
1、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外部局限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 作为制度的法律局限性的外在影响因素首先事当时社会中作为其物质基础的生产方式 。作为制度的法律事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 而上层建筑则是建立在此社会的物质基础上的 。正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 在这种发展与进步中才逐渐产生了国家及作为国家派生物的法律制度 。纵观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及法律历史发展 , 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落后必然会影响作为其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的作用限度;横观整个当代世界 , 同样的法律制度 ,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施却大相径庭 , 物质基础的差别恐怕是较深层的原因 。其次 , 作为社会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 , 也会受到其他社会制度的影响与制约 , 其中较主要的是国家政治体制 。洛克在《政府论》中详细而又不厌其烦地列举了各种政体对民主与法治地影响 , 美利坚地开国元勋们则更进一步把分权理论付诸实践 。因此 , 政治体制地模式与法律制度地作用之长短关系显而易见 。同时 , 马克思所指的制度领域与精神领域的互动也说明 ,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化的设计或选择 , 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文化历史传统及宗教道德影响 , 对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是历史学派开创的 , 对于我们目前学界提出的法治本土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