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承担( 四 )


证券市场中,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 。
04规定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
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 。
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
新证券法排名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
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 。
06大幅提高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排名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 。
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 。
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冬、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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