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执行( 二 )

第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内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 , 履行规划、审批、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
各级行信用发放部门负责办理以物抵债具体事务 , 如与债务人签订抵债协议 , 接收、保管和处置抵债物品 , 以及向信贷管理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数据 。
同级行有两个以上的信用发放部门向同一债务人提供信用的 , 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 , 共同办理以物抵债 。
第八条以物抵债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行 , 可以成立专门机构 , 专司抵债财产的保管和处置 。成立专门机构的 , 本办法关于信用发放部门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的规定适用于该专门机构 。
民法典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为:当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其到期的债务时 , 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 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 , 对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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