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全职主妇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获***支持

_原题为:重庆一全职主妇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获***支持本报讯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一审宣判一起离婚***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 。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 。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
【重庆一全职主妇离婚时主张经济补偿获***支持】***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要求与杨某离婚,***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
***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
较终,***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该判决现已生效 。(采访人员 刘洋 通讯员 乔宇飞 郭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