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残疾人创业政策扶持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补贴办法( 二 )


二、税收优惠待遇:
1.残疾人创业政府应提供便利办理登记注册、优先提供店面并适应减免店面租赁费用待遇 。
2.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3..创办的企业若为社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创办其他类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4.创办的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费用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 。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
5.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
三、补贴、扶持待遇:
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 。
2.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贴息 。
3.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 。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
4.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
5.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政府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
【法律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较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较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较低工资标准 。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 。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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