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判决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二 )


行业惯例、防控风险的解释站得住脚吗?
针对全额计息合理性的质疑,银行方面回应的理由包括这一做法是行业惯例,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需要,这一解释是不是有道理呢,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
“在全额计息交易模式设立之初,这是国际通行做法 。这种设计是与当时的技术水平相关的,如果当时采取精细化的清算系统模式,其成本就会非常高昂,因此交易模式设立采取了较为简单的方式 。”王卫国指出,随着技术的发展,走向精细化的交易模式变得可能,从这个角度说,各家银行也会从重视客户关系和客户体验角度,做出技术上的改进和交易模式更为精细化提升的选择 。
“银行从风险防控的角度,避免恶意拖欠和恶意透支,在已经有了免息期的前提下,消费者存在违约情形时进行惩罚性计息,银行是有理由的 。”冯果认为,是不是加重了持卡人一方的义务,要从合同的整体来看,在银行给出了优惠措施的情况下,全额计息是整体合同的一部分,要结合起来具体判断 。有的银行采取了差额计息的交易方式,持卡人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契约精神 。
不过在李冬方看来,银行担心恶意透支的解释并不合理 。“银行还有很多其他方式来进行警示 。比如诚信档案记录、催收提示等形式,全额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砝码过重了 。”
李冬方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消费者的诚信也是需要规制的 。当作为持卡人的消费者违背诚信原则,银行一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合理的 。但是要有必要合适正当的程序来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不能一家说了算;另外,规则订立以后,银行还要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在多少范围、幅度内的告知是合理的也需要考虑,也就是说罚则的制定过程和告知的到位性都要进行充分考量 。
“银行通知和消费者知晓是非常重要的 。合同具有相对性,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可以达到一对一的,而且是可以做到详细通知的 。”李冬方表示,部分计息才是合理的方式,民事法律也要符合常识 。
全额计息的计算方式会有改变吗?

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判决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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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
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 。”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 。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 。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 。
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 。
【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 判决逾期利息的法律规定】“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 。”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