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 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在 空间的作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 。
【孕期女职工 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在 空间的作业】孕期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主要是1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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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待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 。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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