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废止( 二 )


烹调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
⑶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操作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 。
粗加工操作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洗、切、称量、拼配等加工处理成为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
食品库房:指专门用于贮藏、存放食品原料的场所 。
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
⒊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
(五)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
(六)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 。
(七)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
(八)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工具表面的污物所采取的操作过程 。
(九)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作,消毒不能完全杀死细菌芽胞 。
(十)交叉污染:指通过生的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或工具把生物的、化学的污染物转移到食品的过程 。
(十一)从业人员:指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
(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
(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 。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 。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 。
(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 。
(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较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