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废止( 四 )


(四)厕所卫生要求 。
⒈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
⒉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
⒊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
⒋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
⒌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
(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 。
⒈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
⒉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 。
(六)库房卫生要求 。
⒈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
⒉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
⒊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
⒋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较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 。
⒌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
⒍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
⒎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
(七)专间卫生要求 。
⒈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
⒉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 。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
⒊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
⒋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 。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
⒌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定 。
(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 。
⒈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
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
⒊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
⒋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
⒌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
⒍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 。
(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