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的法律规定 撤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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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法律分析: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的行为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
原告撤诉的后果:(1)***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的,人民***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排名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撤诉的法律规定 撤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文章插图
较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排名条 人民***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 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 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