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较新版( 二 )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 。
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名称、规格、接种方法及非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承担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公示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较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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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建设、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接种的有关工作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七条 疫苗包括排名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
排名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公布排名类疫苗的种类;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接种排名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 。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排名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