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较新版( 三 )


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十五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 。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
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排名章 总则排名条 为了加强对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以及疫苗使用管理等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交通、公安、价格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六条 政府应当免费向公民提供排名类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证排名类疫苗的供给 。
公民应当受种排名类疫苗,可以自愿并自费受种第二类疫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预防接种方案,并及时公布排名类疫苗的种类 。第八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排名类疫苗使用计划 。
排名类疫苗的采购、分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况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规划、人口密度以及服务范围等,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指定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者预防接种点,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 。第十一条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
儿童出生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 。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可以异地使用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和卡介苗接种工作 。未在医疗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带其到附近的接种单位受种 。